ISO9001質量認證中資源管理部分容易出扣分點有哪些
三、ISO9001質量認證中資源管理部分容易出扣分點有哪些1、資源提供(標準條款6.1)(1)資源提供的途徑不明確。(2)資源配置不充分。2、人力資源(標準條款6.2)(1)能力需求未確定。(2)未保存教育、培訓、技能和經驗的記錄。(3)培訓后未進行考核。(4)未進行質量意識方面的培訓。(5)檢驗人員、內審人員、計量人員未取得培訓資格。(6)以學歷代替上崗證。(7)以培訓代替上崗資格認可3、基礎設施(標準條款6.3)(1)設施和設備不充分。(2)未按規定保存設備維護記錄。4、工作環境(標準條款6.4)(1)工作環境不符合規定。四、ISO9001質量認證中?產品實現部分容易出現問題點1、產品實現的策劃(標準條款7.1)(1)未針對特定的新產品、項目、過程和合同編制質量計劃。(2)建立和實施質量計劃時,忽視了對必要的人員和資源的配備。2、與顧客有關的過程(標準條款7.2)(1)產品要求不明確,沒有形成文件。(2)沒有規定產品要求,對產品要求評審的內容理解有偏離。(3)沒有依據標書檢查合同。(4)評審的結果與跟蹤措施未記錄或記錄含糊。(5)未對零星、口頭的顧客要求(以口頭訂單、合同形式體現)進行評審。(6)交貨時發現組織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。(7)產品要求發生變更時,未及時通知相關人員。(8)合同、訂單處理過程中,與顧客溝通不夠。(9)對顧客的投訴沒有處理記錄。3、設計和開發(標準條款7.3)(1)參與設計的不同組別(設計部門之間,設計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)的接口沒有規定(2)設計輸入沒有形成文件,未作評審。設計輸入中未包括適用的法令和法律。(3)未編制設計開發計劃(策劃的結果),計劃未隨設計的進展而適時修改。(4)每次設計的人員職責、階段劃分不明確。(5)設計輸出資料不完整,沒有滿足輸人的要求,輸出中未包含或引用產品驗收準則,重要的產品特性未作出規定。(6)設計輸出文件發放前未批準。(7)設計未評審/驗證/確認,或評審不合格仍投產。(8)評審、驗證、確認后的跟蹤措施未記錄。(9)設計更改未標識,沒有形成文件。(10)更改審批人員沒有授權依據。4、采購(標準條款7.4)(1)對供應商的評價結果,尤其是跟蹤措施沒有記錄。采購單上的供應商為未經批準的供應商(2)采購文件、采購單發出前未經審批。(3)顧客指定的供應商,組織對其不評審也不驗證其產品。(4)無選擇和評價供應商的準則。(5)采購文件的內容未清楚地在表明訂購產品的要求(如產品的質量要求驗收要求等)(6)對質量差的供應商,沒有采取糾正措施并跟蹤驗證。(7)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復審經批準的供應商。(8)采購單的修改沒有管理規定。(9)采購產品的驗證方法不明確,或雖明確但不執行。(10)組織或顧客在供方現場實施驗證時,未在采購文件中對驗證的安排和產品放行的辦法作出規定。(11)對服務供應商(如計量器具檢定供應商、委托的檢驗機關、運輸公司等)等未進行評審等控制活動。5、生產和服務提供的控制(標準條款7.5.1)(1)控制生產和服務過程的信息不全,缺乏作業指導書或作業指導書不夠詳細正確而影響產品質量。(2)作業人員的作業不符合作業指示。(3)設備沒有進行正常的維護。(4)工作環境沒有得到有效控制。(5)對特殊過程、關鍵過程、質量控制點沒有監控措施。(6)操作者沒有經過培訓或培訓無記錄。(7)生產過程無計劃管制(如投入、在制中、產出的日常控制)。(8)失效的圖紙、規范等還在使用。(9)領用的原材料沒有規定的標識或檢驗狀態。(10)未規定產品放行的條件。(11)發現了型號不正確的產品。(12)貨車運輸公司或船舶運輸公司未經評審。(13)對運輸中的貨物損失沒有采取糾正措施。(14)貨物沒有正確地進行標識,隨貨文件不完整。(15)沒有規定交付后(售后服務)的管理措施,或規定了但未執行,或沒有效果。(16)合同規定的售后服務未執行或執行后沒有記錄。6、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的確認(標準條款7.5.2)(1)未對特殊過程進行確認。(2)未對確認的過程和方法進行規定。(3)過程更改后來進行必要的再確認。7、標識和可追溯性(標準條款7.5.3)(1)生產中產品無證明其身份的適當標識(過程卡、隨工單、路線卡等)。相似的物品不易區分。(2)在有可追溯性的場合,產品標識不具有惟一性,無法追溯。(3)可追溯性實施中出現“斷裂”現象而無法實現可追溯性。(4)產品標識系統過于簡單,或過于繁雜,無法做到?使用適宜的方式?標識產品,不具有可操作性。(5)產品標識在使用中消失而未按規定補加標識。(6)產品分割、分裝時,未按規定將標志轉移至每一部分。(7)當產品有有效期限限制時未對產品作出有效期標識。(8)包裝標識不符合要求。(9)不合格品未加標識。(10)標識消失、涂改時有發生。(11)檢驗狀態改變了,其標識沒有變化。(12)檢驗狀態規定的部位、印鑒、簽署、記錄不完善。(13)現場產品無檢驗狀態標識或標識錯誤。8、顧客財產(標準條款7.5.4)(1)未對顧客的產品進行驗證。(2)未對顧客的產品進行明確標識,未做好適當隔離。(3)顧客產品損壞、丟失或不適用時,未記錄并向顧客報告。(4)未將顧客提供的檢測設備、無形產品(軟件等)納入控制對象。9、產品防護(標準條款7.5.5)(1)未按規定做好包裝運輸標志、防護標志。(2)搬運人員未進行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。(3)未按規定(組織自行規定)定期對庫存的進行檢查。庫存品出現變質損壞。(4)未接包裝作業指導書進行包裝作業。(5)倉庫出入庫管理混亂(6)倉庫賬物不符倉庫混亂,不同產品不能清楚地界定。(7)未按倉庫規定(如先進先出。隔離存放)進行。(8)顧客的產品未隔離存放,不能實施追溯。(9)合同的特殊包裝要求未向作業人員詳細解釋。(10)包裝材料的供應商未經批準。包裝材料未經檢查。(11)隨發文件不完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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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、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控制(標準條款7.6)(1)測量設備校準狀態標識不是唯一的或沒有校準狀態標識。(2)對自制的測量設備.無校準程序。(3)測量設備超過校準期.(4)校準結果未記錄或記錄不適當。(5)使用中的設備未進行系統的管理(如維護等規定}。(6)設備的測量能力與測量要求不一致。(7)測量軟件使用前未經確認。(8)不對測量設備,而只對設備中的儀表進行校準。(9)測量人員不按規定調整。